法規名稱: 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2日

條文關聯

前條所定爭議之調解,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以
下簡稱委員會)依事件之性質或著作之類別指定委員(以下簡稱調解委員
)一人至三人調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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