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益活動使用報酬率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利用人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利用著作者,應支付使用報酬。
  前項使用報酬額,依左列各款擇一計算之:
  一、依著作實際零售價格十倍。
  二、依類推授權他人利用該著作所應支付報酬百分之一。
  利用人僅利用著作中得分割而成獨立之部分者,依其所占比例,計算零
  售價格。
  著作無零售價格者,以其他同類著作之價格,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計算
  報酬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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