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人依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利用著作者,應支付使用報酬。 前項使用報酬額,依左列各款擇一計算之: 一、依著作實際零售價格十倍。 二、依類推授權他人利用該著作所應支付報酬百分之一。 利用人僅利用著作中得分割而成獨立之部分者,依其所占比例,計算零 售價格。 著作無零售價格者,以其他同類著作之價格,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計算 報酬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