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溫泉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溫泉:符合溫泉基準之溫水、冷水、氣體或地熱(蒸氣)。
  二、溫泉水權:指依水利法對於溫泉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權。
  三、溫泉礦業權:指依礦業法對於溫泉之氣體或地熱(蒸氣)取得探礦
      權或採礦權。
  四、溫泉露頭:指溫泉自然湧出之處。
  五、溫泉孔:指以開發方式取得溫泉之出處。
  六、溫泉區:指溫泉露頭、溫泉孔及計畫利用設施周邊,經勘定劃設並
      核定公告之範圍。
  七、溫泉取供事業:指以取得溫泉水權或礦業權,提供自己或他人使用
      之事業。
  八、溫泉使用事業:指自溫泉取供事業獲得溫泉,作為觀光休閒遊憩、
      農業栽培、地熱利用、生物科技或其他使用目的之事業。
  前項第一款之溫泉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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