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電信總局電信評議委員會委員遴聘及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均由交通部
  報請行政院遴聘。
  前項委員應由政黨代表、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消費者團體之代表組
  成。各種代表均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三分之一,而具有同一黨籍之委員,
  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前項政黨代表及專家、學者代表,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在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講授或研究有關電信技術且具有成就之助
      理教授或助研究員級以上者。
  二、在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講授或研究有關無線電通信及器材、頻譜
      管理,且熟悉無線電規則並具有成就之助理教授或助研究員級以上
      者。
  三、在電信機構從事有關電信技術或無線電通信及器材、頻譜管理,且
      熟悉無線電規則並具有成就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
  四、在大專院校或研究機構,講授或研究與電信評議事項有關之經濟、
      財務、法律學科且具有成就之助理教授或助研究員級以上者。
  五、在電信評議事項有關領域具有成就之執業律師、會計師、電信技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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