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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各氣象測報機構組織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各機構依其業務複雜性、觀測特殊性及服務涵蓋性,分為一等、二等、三 等、四等(各氣象測報機構等別如附表),其名稱以加冠地理區域為原則 。
附表-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各等氣象測報機構設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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