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各氣象測報機構組織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條文關聯

各機構依其業務複雜性、觀測特殊性及服務涵蓋性,分為一等、二等、三
等、四等(各氣象測報機構等別如附表),其名稱以加冠地理區域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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