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各氣象測報機構組織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12月4日交通部交象人字第1130061015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 條文及第3條附表,自113年9月26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組織

立法總說明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各氣象測報機構組織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前經交通
部一百十二年十月四日交人字第一一二零零三零五三六一號令發布,自一
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最近一次為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二日修正施行。
為使各縣市皆設置有氣象站以強化在地之氣象服務,將大武氣象站搬遷雲
林縣並更名為古坑氣象站,以符合在地需求,爰修正第六條及第三條附表
,其要點如下:
一、因應氣象站搬遷並更名,爰修正本準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六
    條)
二、配合氣象站更名,修正第三條附表氣象站名稱。(修正第三條附表)

法規異動

修正

各機構依其業務複雜性、觀測特殊性及服務涵蓋性,分為一等、二等、三
等、四等(各氣象測報機構等別如附表),其名稱以加冠地理區域為原則
。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六
月十二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九月
二十六日施行。
〔立法理由〕
為使各縣市皆設置有氣象站以強化在地之氣象服務,訂於一百十三年九月
二十六日將大武氣象站搬遷雲林縣並更名為古坑氣象站,以符合在地需求
,爰修正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