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構依其業務複雜性、觀測特殊性及服務涵蓋性,分為一等、二等、三
等、四等(各氣象測報機構等別如附表),其名稱以加冠地理區域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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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六
月十二日施行。
本準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四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九月
二十六日施行。
〔立法理由〕 為使各縣市皆設置有氣象站以強化在地之氣象服務,訂於一百十三年九月
二十六日將大武氣象站搬遷雲林縣並更名為古坑氣象站,以符合在地需求
,爰修正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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