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站依航線種類、客運量等之多寡,分為甲等航空站、乙等航空站;其 設立、等級,由本局報請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各航空站冠以所在地地 名或紀念性專屬名稱。 為達管理及經濟目的,得由航空站視業務需要設置輔助站,並報由交通部 核定之。
航空站設立等級標準、訂名方式及航空站輔助站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