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各航空站組織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條文關聯

航空站依航線種類、客運量等之多寡,分為甲等航空站、乙等航空站;其
設立、等級,由本局報請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各航空站冠以所在地地
名或紀念性專屬名稱。
為達管理及經濟目的,得由航空站視業務需要設置輔助站,並報由交通部
核定之。
〔立法理由〕
航空站設立等級標準、訂名方式及航空站輔助站設置。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