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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