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第二項鐵路有劃定禁建、限建範圍之需求,或第三項高速鐵 路有擴大限建範圍之必要者,應由該鐵路機構經評估鐵路特性、結構型式 、地形地質水文條件、毗鄰鐵路之開發行為對鐵路設施之影響等因素後提 出,報請交通部勘定禁建、限建範圍。
規定鐵路兩側禁建、限建範圍劃定應評估事項及程序。鐵路機構對於鐵路 興建及行車安全之維護需求最為清楚,宜由其提出劃定禁建、限建範圍或 擴大限建範圍之提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