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項、第二項鐵路有劃定禁建、限建範圍之需求,或第三項高速鐵
路有擴大限建範圍之必要者,應由該鐵路機構經評估鐵路特性、結構型式
、地形地質水文條件、毗鄰鐵路之開發行為對鐵路設施之影響等因素後提
出,報請交通部勘定禁建、限建範圍。
〔立法理由〕
規定鐵路兩側禁建、限建範圍劃定應評估事項及程序。鐵路機構對於鐵路
興建及行車安全之維護需求最為清楚,宜由其提出劃定禁建、限建範圍或
擴大限建範圍之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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