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標誌、標線及號誌之定義如左:
一、標誌:以規定之符號、圖案或簡明文字繪於一定形狀之標牌上,安裝
    於固定或可移動之支撐物體,設置於適當之地點,用以預告或管制前
    方路況,促使車輛駕駛人與行人注意、遵守之交通管制設施。
二、標線:以規定之線條、圖形、標字或其他導向裝置,劃設於路面或其
    他設施上,用以管制道路上車輛駕駛人與行人行止之交通管制設施。
三、號誌:以規定之時間上交互更迭之光色訊號,設置於交岔路口或其他
    特殊地點,用以將道路通行權指定給車輛駕駛人與行人,管制其行止
    及轉向之交通管制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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