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發行之集郵票品在臺灣地區展覽申請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06日

條文關聯

  大陸地區發行之集郵票品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在臺灣地區展覽。但
  集郵票品如係參加我國主辦由國際集郵聯合會及亞洲集郵聯合會贊助之
  郵展者,依一般國際慣例及公平原則處理。
  一、涉及宣傳中共意識形態及其所謂革命事蹟或人物者。
  二、其他內容不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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