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在地面以無線電波播放聲音、影像、資訊,供公眾收聽收視之無線廣播及
無線電視電臺(以下簡稱電臺),其電臺設置工程技術之審查,工程人員
之管理,工程評鑑,電臺設備、工程技術標準及設備維護,電臺使用頻率
、呼號、電功率等電波監理,均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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