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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貨櫃出租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經營貨櫃出租業者,應檢送左列文件一式三份,申請當地航政機關核轉 交通部核准籌設。 一、申請書。 二、發起人或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監察人名冊及其戶籍證明。 三、營業計畫書。 四、公司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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