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航業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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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貨櫃出租業應具備自有貨櫃及自有或租用貨櫃儲放場,貨櫃起卸及
保養修護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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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貨櫃出租業者,應檢送左列文件一式三份,申請當地航政機關核轉
交通部核准籌設。
一、申請書。
二、發起人或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監察人名冊及其戶籍證明。
三、營業計畫書。
四、公司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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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櫃出租業核准籌設後,應於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登記,並檢具左列
文件一式三份連同許可費一萬二千元,申請當地航政機關核轉交通部查
驗後核發許可證(附件一)。
一、申請書(附件二)。
二、公司登記執照。
三、公司章程。
四、股東名簿、董事、監察人名冊。
五、自有或租用貨櫃儲放場之證明文件。
六、自有或租用貨櫃儲放場位置圖。
七、其他有關文件。
貨櫃出租業未依前項規定於六個月內申請核發貨櫃出租業許可證者,其
籌設之核准應予註銷。但有正當理由得申請延展一次,其期限不得超過
六個月。
貨櫃出租業許可證領取後,六個月內未開始營業者,應撤銷其許可,收
回許可證。
附件二
貨櫃出租業申請書
一、茲依照貨櫃出租業管理規則之規定,申請許可。
二、檢附左列文件,許可費 元,送請
查核存轉。
此致 公司及其代
申請人(表人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一、公司執照影本 二份
二、公司章程 二份(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三、公司股東名簿 三份
四、營業計畫 三份
五、貨櫃儲放場位置圖 三份
六、股東清冊 三份
七、許可費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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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櫃出租業變更組織、名稱、負責人、資本額及地址,除準用航業法第
十一條規定辦理外,並應填具變更登記事項表(附件三)一式三份附原
領貨櫃出租業許可證及有關證件,連同換發許可證照費五百元,送請當
地航政機關核轉交通部換發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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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櫃出租業者對貨櫃之動態應予登記,每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造具左列
表冊,送請當地航政機關核轉交通部備查:
一、營業報告書。
二、資產負債表。
三、損益表。
四、外匯收支表。
五、盈虧撥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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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櫃出租業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依航業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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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當地航政機關,其對管理貨櫃出租業之管轄地區,依附表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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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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