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用辭之定義如左:
  一、貨主:指進口貨物之受貨人或出口貨物之托運人。
  二、運送人:指承運貨物之民用航空運輸業。
  三、進口逾期貨物:指逾期不報關,或逾期不繳稅之進口倉儲貨物。
  四、進口滯留貨物:指經海關核准放行之日起,存儲航空貨運站已逾三
      個月而未提領出倉之進口貨物。
  五、出口滯留貨物:指存儲航空貨運站已逾三個月而未出倉裝運出口之
      貨物。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