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水域遊憩活動,指以遊憩為目的,在水域從事下列活動:
一、游泳、潛水。
二、操作騎乘拖曳傘等各類器具之活動。
三、操作騎乘各類浮具之活動;各類浮具包括衝浪板、風浪板、滑水板、
    水上摩托車、獨木舟、泛舟艇、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水上腳
    踏車、手划船、風箏衝浪、立式划槳及其他浮具。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水域活動。
前項第三款所稱浮具,指非屬船舶,具有浮力可供人員於水面或水中操作
騎乘之器具;其浮具器具及人員操作安全,依交通部航港局及地方自治法
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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