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參加民營事業投資,應擬具計畫,列明投資目的、所營事業、 資本組成、投資金額、效益分析等事項,並附具有關投資協議或契約草 案及其他資料,報請其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後,依預算程序辦理。 前項核定之投資計畫如有變更,仍循上項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