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營事業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4日

條文關聯

  國營事業參加民營事業投資,應擬具計畫,列明投資目的、所營事業、
  資本組成、投資金額、效益分析等事項,並附具有關投資協議或契約草
  案及其他資料,報請其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後,依預算程序辦理。
  前項核定之投資計畫如有變更,仍循上項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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