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
中央政府總預算機關單位之分級,區分為主管機關、單位預算及單位預算
之分預算三級。
前項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定之
。
總預算案所列機關單位,其名稱於總預算案完成法定程序前變更者,由行
政院配合修正之。
〔立法理由〕
總預算內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以及中央政府總預算
機關單位區分為三級,並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分級表辦理,至機關單
位名稱於總預算案完成法定程序前有變更者,由行政院配合調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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