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國家財政、經濟
、金融重大變故及其他有關交通、衛生或公共安全之緊急危難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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