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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臺灣地區醫療資訊網指導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署署長兼任,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由署長 就有關機關、醫事團體及學者專家中聘兼之,聘期一年,並得續聘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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