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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衛生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由署長就有關學者專家及具有資望之社會人 士中聘兼之。委員互選一人為主任委員。任期均為二年,並得續聘連任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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