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衛生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11月27日

所有條文

  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諮詢學者專家對本署重要施政及業務
  計畫之意見,特依本署組織法第十八條之規定設置「行政院衛生署國民
  衛生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之任務係對左列事項提供建議:
  一、有關本署擬定之重要施政及計畫事項。
  二、有關本署未來發展方針事項。
  三、有關本署業務及其推行之改進事項。
  四、有關本署與學術機構、民間團體之協調及合作事項。
  五、有關發展國際合作事項。
  六、本署署長提請研議事項。

  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由署長就有關學者專家及具有資望之社會人
  士中聘兼之。委員互選一人為主任委員。任期均為二年,並得續聘連任
  之。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幹事三人至五人
  ,辦理所任事務,均就本署現職人員中指派兼任。

  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
  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由委員推定一人為主席。

  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本會議事規則,由本會擬訂,報本署核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