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移列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八條規範,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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