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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移列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八條規範,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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