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法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下列機關:
一、本法第四十六條:
    (一)登記為電信事業之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國家通訊傳播委
          員會。
    (二)非登記為電信事業之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平臺
          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
          1.於我國辦理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者:該公司、商業或
            有限合夥登記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非於我國辦理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者:被害人居所地
            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本法第四十八條:
    (一)廣播、電視事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二)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被害人居所地之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之 2及第二款第二目所定被害人不明時,以申訴人所在
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增訂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明有關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之裁罰
    主管機關,第一項第一款就第四十六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範,第一
    項第二款則就第四十八條所稱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規範。
三、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係就違反本法第十三條未先行限制瀏覽、移除、
    未保留資料一百八十日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之規範,
    且登記為電信事業之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其主管機關為國家通
    訊傳播委員會。
四、第二目係就違反本法第十三條未先行限制瀏覽、移除、未保留資料一
    百八十日或未將資料提供司法或警察機關調查之非登記為電信事業之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
    提供者所為行政裁處之主管機關,衡酌此類業者多數皆於我國辦理公
    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爰定明第一目之 1指於我國辦理公司、商
    業或有限合夥登記者,為該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所在地之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至於境外平臺業者或非於我國辦理公司、商
    業或有限合夥登記者,定明第一目之 2指非於我國商業登記者,為被
    害人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五、另實務上性影像遭散布之案件多數為散布多位被害人性影像或平臺內
    有多筆性影像檔案,衛生福利部為協助性侵害、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
    影像罪被害人移除性影像,已建置性影像處理中心,被害人或申訴人
    可至該網站申訴移除單筆或多筆性影像,衡酌被害人不知情其性影像
    遭人散布之情形,為避免其影像遭人快速流傳或散布,爰增訂第二項
    ,定明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之 2及第二款第二目所定之被害人不明時
    ,以陳情人(即性影像處理中心受理申訴之申訴人)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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