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移植之器官,其類目如下:
一、泌尿系統之腎臟。
二、消化系統之肝臟、胰臟、腸。
三、心臟血管系統之心臟。
四、呼吸系統之肺臟。
五、骨骼肌肉系統之骨骼、肢體。
六、感官系統之眼角膜、視網膜。
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指定之類目。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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