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腦死判定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進行腦死判定,病人應符合下列各款之先決條件,始得為之:
  一、陷入昏迷指數為五或小於五之深度昏迷,且須依賴人工呼吸器維持
      呼吸。
  二、昏迷原因已經確定。但因新陳代謝障礙、藥物中毒影響未消除前或
      體溫低於攝氏三十五度所致之可逆性昏迷,不得進行。
  三、遭受無法復原之腦部結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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