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接獲前條通報後,認有必要者,得通知協議當事人限期 以書面釋明協議之具體內容,或提出協議之相關文件、資料;其有涉及逆 向給付利益而未向公平交易委員會通報者,得告知當事人儘速為之。
為釐清前條通報人通報之協議內容,有無涉及不公平或限制競爭,阻礙其 他學名藥之上市,不當影響病人用藥、公共衛生與市場交易秩序,爰於本 條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接獲前條通報後之處理方式及得通知協議當事人 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