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乳品食品工廠產品衛生檢驗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條文關聯

乳品工廠產品之衛生檢驗應置專人負責依食品衛生標準、國家標準之檢驗
法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方法進行左列各項衛生檢驗工作:
一、原料生乳入廠之衛生檢驗,檢驗項目如左:
    (一)生菌數。
    (二)美藍試驗。
    (三)抗生物質。
    (四)酸度。
    (五)酒精試驗。
    (六)摻雜物。
    (七)比重。
    (八)乳脂肪。
    (九)無脂固形分。
    (十)沉澱物。
    (十一)乳溫。
    (十二)風味。
    (十三)其他項目。
二、乳粉及其他主要原料之衛生檢驗,其項目如左:
    (一)須為食品級。
    (二)性狀與外觀。
    (三)其他必須之檢驗。
三、產品之檢驗,其項目如左:
    (一)性狀。
    (二)酸度。
    (三)生菌數。
    (四)大腸桿菌屬細菌。
    (五)產品保存試驗。
四、產品之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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