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乳品食品工廠產品衛生檢驗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8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乳品食品工廠(以下簡稱乳品工廠)之產品如左:
一、鮮乳。
二、脫脂孔。
三、全乳粉。
四、加糖乳粉。
五、脫脂乳粉。
六、調製乳粉。
七、調味乳粉。
八、淡煉乳。
九、加糖全脂煉乳。
十0、加糖脫脂煉乳。
十一、乳油。
十二、乳酪。
十三、乾酪。
十四、調味乳。
十五、醱酵乳。
十六、合成乳。
十七、其他乳製品。

乳品工廠產品之衛生檢驗應置專人負責依食品衛生標準、國家標準之檢驗
法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方法進行左列各項衛生檢驗工作:
一、原料生乳入廠之衛生檢驗,檢驗項目如左:
    (一)生菌數。
    (二)美藍試驗。
    (三)抗生物質。
    (四)酸度。
    (五)酒精試驗。
    (六)摻雜物。
    (七)比重。
    (八)乳脂肪。
    (九)無脂固形分。
    (十)沉澱物。
    (十一)乳溫。
    (十二)風味。
    (十三)其他項目。
二、乳粉及其他主要原料之衛生檢驗,其項目如左:
    (一)須為食品級。
    (二)性狀與外觀。
    (三)其他必須之檢驗。
三、產品之檢驗,其項目如左:
    (一)性狀。
    (二)酸度。
    (三)生菌數。
    (四)大腸桿菌屬細菌。
    (五)產品保存試驗。
四、產品之標示。

乳品工廠加工過程應實施之衛生檢驗項目如左:
一、加工用水。
二、各製品殺菌溫度及殺菌時間。
三、貯乳槽內乳溫。
四、產品殺菌、貯存、充填、包裝設備及其間輸送管路之清洗及消毒方式
    。
五、產品倉庫溫度。

乳品工廠依本辦法所為之衛生檢驗應詳細記錄並保存一年以上,以備衛生
機關之查核。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醫療機構調劑斷層掃描用正子放射同位素應執行品質保證作業,及其作業
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