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94.04.15 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條文關聯

食品中之動物用藥殘留量應符合下列規定,本表中未列之藥品品目,不得
檢出。若表中藥品品目非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國內使用之動物用藥,
僅適用進口肉品。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立法理由〕
一、增訂布舍瑞林( Buserelin)在牛之肌肉、肝、腎、脂及乳等五項均
    為免訂容許量。
二、新增Fenbendazole及Oxfendazole之中文名稱。
三、增訂芬苯達唑(Fenbendazole)在雞之肌肉、肝、腎、脂(含皮)及
    蛋等五項殘留容許量。
四、增訂促性腺素釋放激素(Gonadotrophin releasing hormone;Gonad
    orelin)在牛之肌肉、肝、腎、脂及乳等五項均為免訂容許量。
五、增訂巴隆黴素( Paromomycin)在牛、豬之肌肉、肝及腎等六項殘留
    容許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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