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處置傳染病媒介物補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地方主管機關為辦理處置傳染病媒介物損失補償之審議,應設處置損失
  補償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審議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
  委員由地方主管機關就農政、建設、衛生主管機關代表或鄉(鎮、市、
  區)公所、農會獸醫、農漁會推廣人員代表聘兼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
  人。
  前項鄉(鎮、市、區)公所、農會獸醫、農漁會推廣人員代表人數,合
  計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就原代表之同質性人
  員補足聘任,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審議小組之召集人,負責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
  審議小組開會,得邀請發生地飲食物品或動物產業界代表列席。
  審議小組之會議紀錄,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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