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之飲食物品、動物或動物屍體,經依規定予以撲殺、銷毀、掩埋、 化製或其他必要之處置時,除其媒介傳染病之原因係由於所有人、管理 人之違法行為或所有人、管理人未立即配合處理者不予補償外,地方主 管機關應評定其價格,酌給補償費。 前項補償之申請資格、程序、認定、補償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酌修原規定前段,列為第一 項。 二、原規定後段有關授權規定,移列為第二項,並詳列授權內容,以符 授權明確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