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處置傳染病媒介物補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18日

制定依據

1. 傳染病防治法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8日
  前條之飲食物品、動物或動物屍體,經依規定予以撲殺、銷毀、掩埋、
  化製或其他必要之處置時,除其媒介傳染病之原因係由於所有人、管理
  人之違法行為或所有人、管理人未立即配合處理者不予補償外,地方主
  管機關應評定其價格,酌給補償費。
  前項補償之申請資格、程序、認定、補償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酌修原規定前段,列為第一
      項。
  二、原規定後段有關授權規定,移列為第二項,並詳列授權內容,以符
      授權明確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