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治療費用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經醫事人員通報主管機關之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有戶籍國民。
二、本條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修正生效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申覆在
    案之下列三類人員:
  (一)受我國籍配偶感染之外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配偶。
  (二)於我國醫療過程中感染之外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配偶
        。
  (三)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之我國無戶籍國民。
三、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之下列三類人員:
  (一)外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配偶。
  (二)泰緬專案及滯臺藏族人士。
  (三)於我國醫療過程中感染之外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人士
        。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治療及定期檢查
    、檢驗必要者。
〔立法理由〕
基於人道因素,併考量經費衝擊,衛生福利部前於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
以部授疾字第一0五0三00一六六號公告,將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之外
籍配偶(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泰緬專案及滯臺藏族人士,以及於
我國醫療過程中感染之外籍人士,列為本辦法規定之其他補助對象,現將
前開公告之三類人員明定於本辦法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三款,使之明確,以
下款次遞移,餘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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