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治療費用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衛生福利部部授疾字第 1050101522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第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防疫

立法總說明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治療費用補助辦法」(下稱本辦法)自九十七
年六月十六日訂定施行(原名稱: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驗預防及治療費用
給付辦法),經三度修正。現基於人道因素,併考量經費衝擊,增列在臺
灣地區合法居留之外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配偶、泰緬專案及滯
臺藏族人士,以及於我國醫療過程中感染之外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
門)人士為補助對象,並配合實務需求,修正申請延長全國醫療服務卡臨
時卡有效期間之作業規定,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其修正要點如
次:
一、增列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之外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配偶、
    泰緬專案及滯臺藏族人士,以及於我國醫療過程中感染之外籍(含大
    陸地區、香港、澳門)人士為本辦法補助對象。(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修正申請延長全國醫療服務卡臨時卡有效期間之作業規定。(修正條
    文第四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經醫事人員通報主管機關之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有戶籍國民。
二、本條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修正生效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申覆在
    案之下列三類人員:
  (一)受我國籍配偶感染之外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配偶。
  (二)於我國醫療過程中感染之外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配偶
        。
  (三)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之我國無戶籍國民。
三、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之下列三類人員:
  (一)外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配偶。
  (二)泰緬專案及滯臺藏族人士。
  (三)於我國醫療過程中感染之外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人士
        。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治療及定期檢查
    、檢驗必要者。
〔立法理由〕
基於人道因素,併考量經費衝擊,衛生福利部前於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
以部授疾字第一0五0三00一六六號公告,將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之外
籍配偶(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泰緬專案及滯臺藏族人士,以及於
我國醫療過程中感染之外籍人士,列為本辦法規定之其他補助對象,現將
前開公告之三類人員明定於本辦法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三款,使之明確,以
下款次遞移,餘酌作文字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前條補助對象,應核發全國醫療服務卡(
以下稱服務卡);其類別及效期如下:
一、證明卡:符合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者,永久有效。
二、臨時卡:
  (一)符合前條第二款第三目及第三款者:有效期限至申請時所持臺灣
        地區居留證之居留期限止。
  (二)符合前條第四款規定者:有效期間為三個月。但有特殊需要時,
        得申請延長之。
〔立法理由〕
一、配合前條增列三類人員為補助對象,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修正第二款第二目有關申請延長臨時卡有效期間之作業規定,以增加
    發卡作業之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