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接受捐贈用於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分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條文關聯

捐贈人捐贈財物,有指定用途者,應依該指定用途使用;未指定用途者,
依下列用途使用:
一、金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協助生活陷入困境之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開戶人繳納自存款。
二、物品:提供物品予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開戶人及其家庭。
前項財物,並得為推展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相關事項之用途使
用。
〔立法理由〕
一、主管機關接受捐贈財物應以專款專用或專物分配為原則。
二、依本辦法接受捐贈之財物除指定用途外,應以提供予之兒童及少年未
    來教育與發展帳戶參加者開戶人及其家庭為主。
三、有關運用捐贈之金錢協助開戶人繳納自存款,應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訪視評估,協助生活陷入困境之開戶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