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人捐贈財物,有指定用途者,應依該指定用途使用;未指定用途者,
依下列用途使用:
一、金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協助生活陷入困境之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開戶人繳納自存款。
二、物品:提供物品予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開戶人及其家庭。
前項財物,並得為推展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相關事項之用途使
用。
〔立法理由〕 一、主管機關接受捐贈財物應以專款專用或專物分配為原則。
二、依本辦法接受捐贈之財物除指定用途外,應以提供予之兒童及少年未
來教育與發展帳戶參加者開戶人及其家庭為主。
三、有關運用捐贈之金錢協助開戶人繳納自存款,應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訪視評估,協助生活陷入困境之開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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