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接受捐贈用於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分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
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第一項)主管機關得接受各界捐贈,用於兒
少教育發展帳戶相關事宜。」、「(第二項)前項捐贈,主管機關應依公
益勸募條例規定辦理,並定期將辦理情形公告。」及「(第三項)第一項
捐贈運用方式、分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上
開第三項為本辦法之訂定依據,爰據以明定。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接受各界捐贈之財物,應妥善
管理及運用;其屬金錢者,應設專帳儲存。
〔立法理由〕
受贈之財物應妥善管理運用,受贈之金錢應專帳儲存。

捐贈人捐贈財物,有指定用途者,應依該指定用途使用;未指定用途者,
依下列用途使用:
一、金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協助生活陷入困境之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開戶人繳納自存款。
二、物品:提供物品予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開戶人及其家庭。
前項財物,並得為推展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相關事項之用途使
用。
〔立法理由〕
一、主管機關接受捐贈財物應以專款專用或專物分配為原則。
二、依本辦法接受捐贈之財物除指定用途外,應以提供予之兒童及少年未
    來教育與發展帳戶參加者開戶人及其家庭為主。
三、有關運用捐贈之金錢協助開戶人繳納自存款,應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訪視評估,協助生活陷入困境之開戶人。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協助繳納自存款之生活陷入困境者,以下列開戶人為優
先:
一、符合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之兒童或少年。
二、同一家戶有二以上開戶人之兒童或少年。
三、身心障礙之兒童或少年。
四、原住民之兒童或少年。
五、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確有需要之兒童或少年。
〔立法理由〕
一、明定受贈金錢用以協助開戶人繳納自存款之優先適用對象。
二、考量長期安置且受政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監護之對象,無
    原生家庭資源協助存款;戶內有二名以上開戶人,繳納自存款負擔相
    對沉重;家戶照顧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所需資源較高;原住民工作所
    得較一般民眾為低,故捐款用途以協助上開對象之自存款為優先。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接受各界捐款之年度終了前,將捐款經費
使用明細,彙整列冊,並於翌年二月底前,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接受各界之捐款,應依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捐款
經費使用明細,並就前條各款兒童或少年人數,統籌分配各該地方主管機
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年度終了前,將前項捐款經費使用明細,
彙整列冊,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一定期限內,將接受捐款及運用情形
    ,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中央主管機關接受之捐款運用、分配及結報作業程序。

中央主管機關接受捐贈之物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中央主管
機關之通知,檢附需求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核後發給。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年度終了前,將前項物品發放明細,彙整
列冊,並於翌年二月底前,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
中央主管機關接受捐贈物品運用、分配及結報作業程序。

捐贈人捐贈之財物,指定用於特定開戶人者,主管機關應將該財物轉請其
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予該開戶人。
〔立法理由〕
捐贈人指定用於特定開戶人之處理情形。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辦法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