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得依本
  條例規定領取消費券:
  一、於國內現有戶籍之國民。
  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於國內現無戶籍之人員及其具有我國國
      籍之眷屬。
  三、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
  四、取得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外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六、香港或澳門居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七、前二款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離婚或配偶死亡,其居留許可未廢
      止者。
  八、第三款至前款之人取得定居許可,尚未設戶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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