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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規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會及所屬行政法規之制定、修正或廢止,事前均應提經本會法規審議 委員會審議。 前項審議之法規案件,為涉及二個以上單位職掌時,應由原單位先行協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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