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規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所有條文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審議法規案件,
  設置法規審議委員會。

  本會法規審議委員會之職掌如左:
  一、本會及所屬機構行政法規之審議事項。
  二、本會及所屬機構行政法規之綜合整理事項。
  三、法規適用疑義之解釋事項。
  四、法規之編纂事項。
  五、其他與法規審議之有關事項。

  本會及所屬行政法規之制定、修正或廢止,事前均應提經本會法規審議
  委員會審議。
  前項審議之法規案件,為涉及二個以上單位職掌時,應由原單位先行協
  議。

  本會法規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適當人員
  兼任或就學者、專家聘兼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綜理會務。
  前項委員任期均為一年,期滿得續派(聘)之。

  本會法規審議委員會視業務需要,舉行不定期委員會議,以召集委員為
  主席,召集委員因事不能出席時,得委託其他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法規審議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委員之命,處理會務,置
  幹事若干人襄助之;均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本會有關業務人員兼任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