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民服務處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條文關聯

總幹事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督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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