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民服務處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040001842號 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第10條條文及第4條附表,除第4條附表自10 3年12月25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各榮民服務處得設組、室如附表。

服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訪視、服務照顧工作規劃及管制。
二、社區志願服務人員遴聘、訓練、運用及考核。
三、退除役官兵、眷屬、遺眷急難救助、三節慰問與退除役官兵遺孤認養
    之策劃、督導及協調。
四、社會福利、社會救助及長期照顧之業務協調。
五、退除役官兵退除給付發放。
六、其他有關服務事項。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輔導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服務機構輔導工作、協調聯絡及就醫、就學、就業、就養之執行。
二、年度與民有約、分區座談、地區會屬機構資源整合聯繫會報及訪視退
    除役官兵、眷屬、遺眷行程。
三、單身亡故退除役官兵善後及殯葬事務採購。
四、單身亡故退除役官兵之遺產管理。
五、年度重大工作計畫、研究考核、辦公房舍維修、財產管理、資訊與文
    書檔案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輔導事項。
〔立法理由〕
酌作文字修正。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第四條附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
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為配合桃園市政府組織規程施行日期,除第四條附表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
二十五日施行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