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創業輔導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條文關聯

具有工作能力及創業意願之退除役官兵,得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申請參加下列
創業輔導措施:
一、創業諮詢輔導及適性分析。
二、創業知能課程。
三、創業研習活動。
四、創業座談。
五、其他。
〔立法理由〕
明定創業輔導措施之項目,俾以輔導具工作能力及創業意願之退除役官兵
創業,達成鼓勵創業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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