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第十四條:「本條例自公
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規定,暫行條
例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期滿而失效,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四
項授權訂定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辦法」,亦應同步廢
止。
為持續落實退除役官兵輔導安置及其應享權益,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
第一款規定意旨已納入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導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為輔導退除役官兵創業,輔導會得提供創業輔
導措施及創業貸款利息補貼。」,及第二項:「前項措施及補貼之申請資
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
會定之。」等規定以為銜接,爰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創業輔導及創業貸
款利息補貼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適用對象。(第二條)
二、明定創業輔導措施之項目。(第三條)
三、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之條件。(第四條)
四、明定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應備文件與其補正程序,及不補正之法律
效果。(第五條)
五、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之審查程序。(第六條)
六、利息補貼方式及次數。(第七條)
七、利息補貼之申請限制及溢領追繳之程序。(第八條)
八、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以當年度預算為限。(第九條)
九、本辦法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