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條文關聯

經營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或加工之場所,應置具有同意合作
諮詢之獸醫師或畜牧技師及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之動物管理人員: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畜牧、獸醫、水產、動物等相關科、系、所畢業
    。
二、曾接受各級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畜牧、獸醫、水產、動物及動
    物福利等相關專業訓練八十小時以上,領有結業證書。
三、飼養、繁殖或買賣場所現場工作三年以上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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