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灌溉用水加壓供水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條文關聯

操作費用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加壓供水設施供水電費:以每噸用水新臺幣四元起計,且每加壓一次
    ,應加收百分之二十。
二、水量計抄表管理費用:每月新臺幣十元。
因地勢或其他因素致供水成本提高時,前項第一款之供水電費,由主管機
關依實際成本與使用者另行約定,且每噸用水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元。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第一款收費因應坡地灌溉常見有不同高度差異,而須採取逐次
    加壓方式供水,為反映供水成本,收費標準採取階梯式收費。
二、第一項第二款為日常巡查及抄表之費用。
三、因地勢影響或其他因素致供水成本提高時,應依實際成本由主管機關
    與使用者另行約定,並明定其收費上限,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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