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條文關聯

農會、漁會申請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文件、
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為之:
一、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紀錄。
二、前三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三、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聲明書。
四、載明下列事項之計畫書:
    (一)農會、漁會簡介。
    (二)預定營業之部門別、銷售與核保及理賠人員之配置及訓練。
    (三)農業保險業務之資訊傳遞作業說明。
    (四)會計處理程序及內部稽核制度。
    (五)農業保險申訴爭議處理機制。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文件、資料不完備,無法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不補正或補正
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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