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農業部農金字第1137452696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 增訂第8條之1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漁業

立法總說明

農會漁會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
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訂定發布,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按我國農業保
險係採保險人雙軌制度,除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之保險業之外,另
借重農會、漁會在地優勢,辦理政策型農業保險業務;為農會、漁會辦理
農業保險業務符合相關規範,以維護被保險農民權益,爰修正本辦法第八
條之一、第九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主管機關就其查核或檢查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相關事項,得
    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
二、增訂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九條)

法規異動

修正

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相關事項之查核或檢查,主管機關得委託其
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符合相關規範,以維護被保險農民權
    益,主管機關除依農業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適時檢查或查核其財
    務、業務狀況,或委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辦
    理外,為期檢查及查核業務之彈性,爰增訂本條委託規定,明定主管
    機關得委託適當之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辦法訂定發布時,係特定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惟本次修正之第八
條之一並無溯及生效之必要,爰依法制體例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
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