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條文關聯

市場分為六等,其分等標準如附表一。
果菜、家畜(肉品)、家禽、魚市場之分等,由當地主管機關核定之;其
他市場及綜合市場之分等,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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