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農會推廣互助訓練經費保管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條文關聯

農會公益金由農會設專戶存儲,專供農村之文化、福利措施、社區發展及
調節農產品產銷失衡之用,須經其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動支。
〔立法理由〕
農產品產銷失衡影響公共利益、民生經濟及農民生計,爰增列農會公益金
得用於農產品盛產期間之產銷失衡調節措施,如:採購生產過剩農產品提
供弱勢、社福團體、學校營養午餐,或跨域辦理產銷活動等。有利農會於
農產品產銷失衡期間發揮其社會責任,並帶動農業及農村整體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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