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農會推廣互助訓練經費保管運用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係依據農會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訂定。自內政部於七十一年六月 三日訂定發布全文十四條,其間農會之中央主管機關由內政部改隸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迄今共歷經四次修正。考量農產品產銷失衡影響公共利益、 民生經濟及農民生計,為落實農會服務農民、促進農業發展的公益功能, 強化農會對於農產品產銷調節的公益機制,以保障農民權益。爰修正農會 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農會推廣互助訓練經費保管運用辦法第三條,增列 農會公益金得用於農產品盛產期間之產銷失衡調節措施。
農會公益金由農會設專戶存儲,專供農村之文化、福利措施、社區發展及 調節農產品產銷失衡之用,須經其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動支。
農產品產銷失衡影響公共利益、民生經濟及農民生計,爰增列農會公益金 得用於農產品盛產期間之產銷失衡調節措施,如:採購生產過剩農產品提 供弱勢、社福團體、學校營養午餐,或跨域辦理產銷活動等。有利農會於 農產品產銷失衡期間發揮其社會責任,並帶動農業及農村整體發展。